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生态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古田县**镇**村**路**号,住福建省古田县**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3月27日将该案退回古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于2020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古田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间,被告人陈某甲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古田县**镇**村其自家农田上方私自架设电网,猎获两只野猪并在**菜市场出售,共获利2900余元。经福建华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甲猎捕的野猪物种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名录”),所使用的电机升压机属于禁猎工具,用该工具进行猎捕野生动物属于禁用方法。
另查明,2017年7月31日,古田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规定自2017年8月1日至2027年7月31日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猎捕野生动物。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9月29日主动到古田县公安局黄田森林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2019年10月1日主动上交非法所得人民币2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古田县公安局扣押到案的野猪肉块、磨刀棒、切肉刀、剁骨刀、电机升压机等物证;
2.被告人陈某甲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古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古田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等书证;
3.证人邹某某、林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郑某某、陈某丁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福建华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6.古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狩猎法规,未经审批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猎捕两头野猪并出售牟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案发后主动到古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主动上交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四川
检察官助理 张杜娟
2020年5月13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福建省古田县**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8250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变压器(电机升压机)壹个、剁骨刀壹把、切肉到壹把、磨刀棒壹把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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