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万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万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1月2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12月10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陈某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7日,李某某(已判决)电话邀约被告人陈某甲一起去捕鸟,陈某甲应允。第二天下午16时许,李某某、钟某某、陈某甲和“阿某某”,四人驾车到**村石桥处,从车上拿下工具到田野上捕鸟。至当晚20时许,四人便已捕获活体小鸟95只,正准备离开之时万宁市森林公安局民警赶到,当场抓获李某某、钟某某,陈某甲和“阿某某”逃脱。民警从小轿车后备箱里起获2袋小鸟、2张渔网、1个照明灯、6个空的布袋和塑料米袋等物品,发现共有小鸟95只,其中的62只已经窒息死亡。经鉴定,送检的野生动物死体62只和活体33只,物种为矛斑蝗莺,拉丁学名Locustella lanceolata,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另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8月16日到万宁市公安局兴隆分局河东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渔网两张、布袋和塑料米袋共八个、照明灯一台、矛斑蝗莺95只(死体62只,活体33只)。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是否核发狩猎证的函和复函、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的批复、刑事判决书等。
3.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李某某、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非法狩猎矛斑蝗莺95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选婕
书记员:赵 伟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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