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79********,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捕前住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队**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三亚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21日被三亚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狩猎案,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甲为了抓捕野生小鸟出售赚钱,于2020年8月8日19时许,携带事先准备好的电子音放装置、强光手电筒、网兜、网袋等捕鸟工具,驾驶一部摩托车从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来到三亚市**农场**队的田野及坡地里。待天黑之后,陈某甲先打开电子音放装置播放已经录制好的鸟类叫声,并在田野外围不停走动吸引野生鸟类,当野外的小鸟以为是同伴鸟类叫声被吸引飞过来停留在田野里时,陈某甲使用强光手电筒照射小鸟的眼睛,将小鸟照蒙原地不动后再拿网兜将小鸟捕获。陈某甲使用上述方式及工具前后猎捕了不同种类的野生小鸟共计17只,并将猎捕的小鸟装放在网袋里。2020年8月9日4时许,陈某甲驾驶摩托车返回时,途中被设卡执法的公安民警拦截抓获,当场缴获扣押了17只野生小鸟(其中有3只已死亡)及一部摩托车、电子音放装置、强光手电筒、网兜等捕鸟工具。经司法鉴定,缴获扣押的17只野生小鸟中有13只白胸苦恶鸟(Amaurornisphoenicurus)、4只蓝胸秧鸡(Gallirallusstriatus),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总价值为人民币5100元。破案后,14只野生小鸟已被放生,死亡的3只小鸟已被埋葬,摩托车已被发还给陈某甲家属。2020年10月30日,陈某甲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17只野生小鸟及摩托车、电子音放装置、强光手电筒、网兜等作案工具,附有物证照片;
2.书证:人口信息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放生、埋葬照片、涉案动物价值说明、禁猎区、禁猎期通告和《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 华动司鉴字【2020】第1217号 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物证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狩猎法规,以出售赚钱为目的,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许可的情况下,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以电子诱捕装置等禁用工具、以电子强光照射、网捕等禁用方法进行猎捕野生动物共计17只野生小鸟,造成野生动物资源严重破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陈某甲系初犯,归案后坦白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判处陈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对作案工具电子音放装置、强光手电筒、网兜等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小雄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本案部分物证随案移送,见《随案移送证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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