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二部刑诉〔2020〕Z8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住龙川县**镇**村**村**号,系**镇**村委会护林员。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4月24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9日由龙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日开始,被告人陈某甲被龙川县**镇政府聘用为**镇**村护林员,任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份,陈某甲得知其家附近有野猪活动痕迹,便带上其放在家中的野猪夹到野猪出没的地方安装好,第二天早上再去查看有无捕获野猪。如果有捕获到则抬回家中,或整头卖给他人,或自己宰杀食用,或宰杀好售卖给群众。如果捕到没有则将野猪夹收回家中。在2019年12月份至2020年4月期间,陈某甲用该方法在**镇**村非法捕猎野猪共计5头。2020年4月23日,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在其家中查获野猪夹8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野猪夹8个,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广东省常见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图谱、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放生山猪现场记录、情况说明、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护林员聘用合同、户籍证明;3、证人陈某丙、刘某甲、叶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及辩解;5、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6、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作为护林员,在禁猎期间在禁猎区内,使用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勇强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龙川县看守所;
2、举证提纲一份,案卷材料一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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