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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7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共青城市**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濂溪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濂溪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1月,被告人陈某甲未办理任何狩猎手续,先后七次在九江市濂溪区虞家河乡、姑塘镇等区域范围内放置捕猎夹、捕猎触片器、钢丝活套等工具猎捕野生动物。2019年11月6日上午,陈某甲骑摩托车(赣******)来到濂溪区姑塘镇邓桥村“左垅杨家”自然村,采用捕猎夹等工具捕获兔子3只。后陈某甲准备骑车离开时被濂溪区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陈某甲挣脱民警控制,弃车逃跑。民警当场查获野兔3只及摩托车、狩猎用触片器、柴刀、工具包等作案工具。

经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3只被鉴定动物中文名华南兔,学名Lepussinensis,是兔科兔属的哺乳动物。被国家林业局列入2000年8月1日颁发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濂溪区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濂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移送书、处理涉案物品清单、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陈某乙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检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红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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