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日中午,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何某某、陈某乙、殷某某等人一起驾车到广东省湛江市**镇**村。被告人陈某甲将其饲养的鹰放到空中,鹰在空中捕猎到一只白鹭后返回地面。后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又驾车到吴川市**镇准备继续用鹰捕猎野生动物,在途径吴川市**中学时,因车出现故障而在路边等待修车人员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所持有的2只野生雀鸟分别为:1.苍鹰1只,该动物为鹰形目、鹰科、苍鹰,为中国国家Ⅱ级重点保护动物;2.牛背鹭1只,该动物为鹭科,牛脊鹭属,牛背鹭,为三有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禁猎区的禁猎期内,使用禁止的方法捕猎野生动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宇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依法被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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