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起 诉 书
沪检三分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061993********,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在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乡**村**队**户,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名为“包子繁殖群”的微信群结识南京市的王某某(另案处理),在添加其微信后联系收购涉案豹纹陆龟一只。次月5日,被告人陈某甲安排顺风车在王某某处接收该豹纹陆龟,经陈某甲确认后通过微信向王某某支付收购款人民币15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20年4月9日,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在被告人陈某甲的住处当场查获并扣押涉案野生动物。同日,被告人陈某甲被侦查机关抓获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经上海野生动植物物种鉴定中心和上海市林业总站认定,被告人陈某甲非法收购的野生动物物种为豹纹陆龟,参照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管理。被扣押的豹纹陆龟现已被侦查机关移交上海市野生动植物保护事务中心依法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的《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证实被告人陈某甲的到案情况,及侦查机关在其住处查获并扣押涉案豹纹陆龟的事实。
2.侦查机关扣押的涉案豹纹陆龟活体的物证,刑事摄影照片、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和上海市林业总站出具的《野生动植物物种鉴定证书》等书证,证实被告人陈某甲非法收购的野生动物物种为豹纹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参照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管理的事实。
3.侦查机关调取的《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的书证,证人陈某乙的证言、另案处理人员王某某的供述,能够与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陈某甲明知涉案物种为豹纹陆龟,系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仍非法收购的事实。
4.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5.上海市野生动植物保护事务中心出具的《非正常来源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移交证明》的书证,证实涉案豹纹陆龟已由侦查机关移交该中心依法处理的事实。
6.侦查机关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证实被告人陈某甲的自然身份状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明知豹纹陆龟为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仍予以非法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厉永佳
检察官助理:张 菁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881761****。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听取辩护人意见书》一份。
4.《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二份。
5.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钱昌杰,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6.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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