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一部刑诉〔2020〕Z23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9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街道**栋**房。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20年4月2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告人陈某甲在**工业区**路**栋**楼**塑胶实业有限公司的办公室用其表哥陈某丙的手机通过刷抖音短视频,用陈某丙的微信以4000多元在网上购得1只小葵花鹦鹉和1只黄冠亚马逊鹦鹉后,饲养在该司办公室观赏。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陈某甲在龙湖区**路**工业区**栋**楼**塑胶实业有限公司被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抓获。现场缴获1只小葵花鹦鹉、1只黄冠亚马逊鹦鹉,已按规定移交林业主管部门处理。
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查获的2只鹦鹉进行鉴定,其中1只经鉴定确定为:小葵花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1只经鉴定确定为:黄冠亚马逊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白色小葵花鹦鹉1只,绿色黄冠亚马逊鹦鹉1只;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被告人陈某甲的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扣押清单、移交物品文件清单、抓获经过、汕头市**塑胶实业有限公司档案登记材料、胡某某与“鹩***”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表、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关于华动司鉴字[2020]第68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依据的说明》、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鉴定聘请书;
3.证人王某某、杨某某、辛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相关辨认材料;
7.电子数据(光盘1张,U盘1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明知小葵花鹦鹉、黄冠亚马逊鹦鹉是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仍向他人非法收购,其行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秩序,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恒
检察官助理:赵祺宇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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