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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二部刑诉〔2020〕123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2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陈某甲将廖某某的1张卡号622848036948647****的中国农业银行卡、黄某某的1张卡号622203120700751****的中国工商银行卡、1张卡号622848036948565****中国农业银行卡、陈某乙的1张卡号622848036948614****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共计4张银行卡(包含开通网银、U盾、关联手机号、持卡人身份证照片等),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甲(已起诉)。现查实,涉案4张银行卡均被他人以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陈某甲至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投案,到案后退出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微信交易明细、银行交易记录明细、起诉书、人口信息、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丙、杨某乙、应某某、廖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陈某甲及同案人员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信用卡管理制度,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信用卡4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闫 桦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826****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电子卷宗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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