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公诉刑诉〔2019〕172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现住资阳市雁江区**厂**栋**单元**楼**号。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3月10日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0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7月11日至7月30日,自9月10日至10月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6月29日至7月13日,自8月31日至9月1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厂**栋**单元**楼**号挡获被告人陈某甲,从陈某甲黑色外套左边口袋内搜查出6袋疑似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编号1-6,合计净重2.35克;在陈某甲所租住房屋卧室桌子抽屉内搜查出3袋白色晶体状物品编号7-9,净重分别为5.22克、12.2克、6.5克,一个电子秤;在卧室墙上一个绿色盒子内搜查出27袋疑似冰毒编号10-36,合计净重10.96克;在饮水机物品存放处搜查一个插有吸管的杯子。经鉴定,从1-7号、10-36号检材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合计18.53克。
陈某甲被挡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租房协议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陈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5.理化检验报告;6.到案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8.5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某甲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陈某甲一年十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冯柯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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