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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一刑诉〔2020〕Z25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枪支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毓杰,海南德赛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英,海南德赛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6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已判刑)各持一把火药枪来到琼海市潭门镇多亩村委会多亩村鱼塘边上准备打鸟。二人刚到不久,便发现琼海市公安局民警与联防队员巡逻至此地,两人随即逃离现场。在逃离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各自将手中的火药枪丢弃在多亩村鱼塘坝上。琼海市公安局民警发现陈某乙形色慌张,便立即追上陈某乙并对其进行盘查,在陈某乙的带领下找到了其丢弃的一支火药枪,联防人员随后在鱼塘附近的灌木丛中找到被告人陈某甲在逃离时所丢弃的一支火药枪。经海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甲持有的枪型物品系利用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局发射球形金属弹丸、口径小于20mm的枪管类枪支,具有致伤力。

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7月23日21时许在琼海市银海路与金海路交汇处被海口铁路公安处琼海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枪支(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表、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抓获经过、上埇林场的值班表、巡逻记录表、扣押清单、用枪资格查询、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等;

3.证人证言:蔡某某、梁某某、高某某、刘某某、郑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海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弹检验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非法持有利用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局发射球形金属弹丸、口径小于20mm的枪管类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蒙劲松

检察官助理:邓克峰

2020年10月27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琼海市**镇**村

          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520361****(陈某甲的  

          女儿陈某丙);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各壹份;

   5.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枪支现保存于琼海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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