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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54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3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021939********,汉族,小学文化,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分别于2020年5月11日、2020年6月12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及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陈某乙举报称被告人陈某甲家里私藏有火药枪。2020年2月23日,民警依法对被告人陈某甲房屋进行检查,在其卧室发现两支疑似火药枪,后民警将两支疑似火药枪依法予以扣押送检。经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2020400009-01、2020400009-02号检材均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两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林

检察官助理:王丹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中江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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