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261987********,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四川省会东县人,家住会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19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会东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民警在会东县**镇**村**组陈某甲家,查获被告人陈某甲非法持有的疑似枪支1支、射钉弹6颗、铁砂1瓶、钢珠1瓶。经鉴定,陈兴洪持有的疑似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2020年11月4日,陈某甲经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等书证及物证照片;2.证人陈某乙、耿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检查笔录;6.检查光盘1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自首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春莉
2020年12月3日
附:1.起诉书8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另1页。
3.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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