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住广东省吴川市**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4月8日投案自首,次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0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丙(已判刑)分别持一支火药枪在吴川市覃巴镇罗村海边打鸟时被吴川市公安局民警发现,被告人陈某甲扔下火药枪后逃脱,陈某丙则被当场抓获,枪支被扣押。2016年4月8日,被告人陈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陈某丙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6.其他证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没有持枪资格,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水洲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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