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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非法持有弹药案)_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号码1521231985********,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莫旗),住莫旗******超市,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莫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经莫旗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莫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日,被告人陈某甲明知购买枪支弹药属于违法行为,通过淘宝购买气枪的零部件将其组装成一支气枪后,于2018年10月14日买了一次钢珠,由于购买的钢珠尺寸不匹配气枪的口径,陈某甲于2018年10月14日再次网购了2.9公斤直径7.98毫米的钢珠,陈某甲使用气枪和钢珠在莫旗**镇**村打了鸽子和瓶子。2018年12月26日陈某甲因非法携带枪支被莫旗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同时收缴一支组装气枪和2.9公斤(1505颗)钢珠。经呼伦贝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05-18-Q31-J1检材,能够发射钢珠弹丸,且枪口比动能大于1.8J/cm²、故认定其为枪支。2、05-18-Q31-J2检材,钢珠2.9KG、均为金属材质,单枚直径7.90mm-7.96mm,质量2.07-2.10KG,钢珠可配合送检枪支使用。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11月22日被莫旗公安局抓获归案,同日被莫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弹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陈某甲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海岩

检察官助理郭志勇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取保候审,现住莫旗**镇**楼**超市。

   2.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起诉书正、副本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各一份。

   5.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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