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以浦公(淮)刑诉字[2019]417号移送审查起诉的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我院于2019年9月5日收到卷宗2册。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退回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补充侦查,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10月3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20日左右一天晚上8、9时,在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北路国缘宾馆洗浴中心,被告人陈某甲遇到欠其债务的张某某,为追索债务,与陈某乙(另案处理)采用强制贴身跟随、看管等方式非法限制被害人张某某人身自由达40个小时左右,期间陈某甲带张某某至各处筹钱还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人口基本信息、前罪刑事判决书;
2.证人陈某乙、倪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
6.公安机关提取的视频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与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孟海洋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