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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非法拘禁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诉刑诉〔2019〕66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区****室。被告人陈某甲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15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执行逮捕

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以浦公(淮)刑诉字[2019]417号移送审查起诉的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我院于2019年9月5日收到卷宗2册。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退回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补充侦查,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10月3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20日左右一天晚上8、9时,在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北路国缘宾馆洗浴中心,被告人陈某甲遇到欠其债务的张某某,为追索债务,与陈某乙(另案处理)采用强制贴身跟随、看管等方式非法限制被害人张某某人身自由达40个小时左右,期间陈某甲带张某某至各处筹钱还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人口基本信息、前罪刑事判决书;

2.证人陈某乙、倪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

6.公安机关提取的视频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与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海洋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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