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19〕53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镇**村**楼**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 2018年11月2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5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2月11日、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管某某(以上二人另案处理)为索取债务,将被害人韦某某从南宁市青秀区**路**号**投资有限公司门口强行带至南宁市西乡塘区**大道**物流园一集装箱房拘禁。为逼迫韦某某还债,陈某乙、管某某、陈某甲将韦某某关到集装箱房侧一铁笼之中,并用手铐将韦某某铐在笼内达两小时,后将韦某某转移至集装箱房内继续拘禁期间,长时间用手铐铐住被害人韦某某,其间,陈某甲负责开车、送饭、看守。2016年9月19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集装箱房内将被害人韦某某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办案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陈某乙、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白先亮
2019年7月9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南宁市;
2.本案案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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