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113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汉族,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64********,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陈某乙合伙投资做生意。因经济纠纷,为向陈某乙要钱,陈某甲于2020年7月23日07时许在昆明市官渡区鑫都韵城2栋9楼滇蒙酒店开了0905房间,并编造有人要向陈某乙买矿的谎言将陈某乙骗到昆明。当陈某乙来到昆明后,其于2020年7月23日20时左右将陈某乙带到已开好的滇蒙酒店0905房间,之后限制陈某乙的人身自由,不准陈某乙离开滇蒙酒店0905房间,期间对陈某乙实施了殴打、用绳子捆绑,并用手机录视频发送给陈某乙的亲属要钱。在陈某乙本人及亲属转了共计156000元给其后,其于2020年7月25日14时许带陈某乙离开滇蒙酒店。陈某乙获得人身自由后报警,民警于当日抓获陈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捆绑他人致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红东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肆张。
3.《量刑建议书》六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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