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陈某甲(小名陈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户籍地播州区**街道**社区**组,现住播州区**街道**街。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执行逮捕。
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18日向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6日改变管辖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害人冉某某以月息10%的利率向车某某、吴某甲(均另案处理)借高利贷3万元,预先扣除利息后,冉某某实得2.7万元,支付1万元左右利息后无力偿还债务。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中午,吴某甲在遵义市播州区**街道**组冉某某家中找到冉某某后,将其带至播州区播南街道长溪路段的公路边,电话通知车某某前来向冉某某追讨高利贷债务,车某某随即带领被告人陈某甲前来采用持刀恐吓、扇耳光、殴打等方式逼迫冉某某还款。直至被害人冉某某承诺还款期限后才放其离开。冉某某被非法拘禁约2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车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冉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为索取高利贷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燕
2020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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