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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三部刑诉〔2021〕79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村**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61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72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1日,温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并于同月上线运营**平台(老系统)。2014年4月17日,温州**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成立,并于同年8月自行开发新的**平台系统(“新系统”)并上线运营。陈某乙(已起诉)担任温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温州**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2年8月至2018年12月间,**公司在未取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通过电视台、网络、酒会、散发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宣传推广理财产品,内容包括年化利率高、公司垫付逾期本息等,先后吸收11万余人资金共计人民币29亿余元(下同币),并将归集的资金以车贷、房贷、红木贷等方式对外借款。公司业务包括线上平台业务和线下VIP业务。其中线上平台业务模式,主要通过手机APP、网页等终端开展互联网借贷业务,投资人在平台上充值后选择借款标的,根据不同标的收取不同利息并在到期后收回本金,主要借款标的有车贷、房贷和红木贷(也称企业贷)等,线上平台的投资人充值模式包括线上充值和线下充值,线上充值是投资人注册平台账户后通过“国付宝”、“汇潮”“海南新生”和“宝付”等第三方支付充值,平台资金到账后通过转入陈某乙个人账户和公司账户进行资金归集;线下充值是投资人通过网银或银行柜台对平台公布的公司相关帐号转账的方式进行充值,转账完毕后要由**公司工作人员审核确认到账情况后对其账户的余额进行增加。其中线下VIP业务,是投资人投资资金,通过签署VIP客户服务计划的形式,以银行转账转入温州**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平安银行等公司账户、刷POS机的形式进行投资,但不会在平台上进行充值,投资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12个月,利息月结,借款年利率为13%-30%。**公司为鼓励销售人员提高业绩,给予业务员所拉客户年化投资额的1.2%至2%的销售提成。经审计,投资人通过**平台和**线下VIP业务的累计真实充值金额为292602.25万元(人民币,下同),支付投资者提现金额246027.82万元,充值提现差额为46574.43万元。 

2017年5月至2018年10月间,被告人陈某甲担任**公司烟台分公司负责人。经查,在其任职期间,该烟台分公司至少吸收资金758.755974万元,其中陈某甲名下线上客户投资金额63.620753万元,线下VIP客户投资金额31万元,合计91.11万元,获得提成3.15万元,获得工资及其他收入共计21.644855万元。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陈某甲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家属已代为退赃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VIP客户服务计划、**定向投标服务协议、融资服务合作协议、借款合同、连带责任保证书、债权转让协议书、**公司介绍材料、车贷业务流程、新闻宣传稿、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客户表、工商登记材料、复函、投资人预登记平台核对情况、情况说明、投资人名单、OA系统审批表、银行进账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情况说明、充值情况汇总、审计报告、身份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金某甲、修某某、郝某某、陈某丙、徐某某、郑某某、张某甲、叶某甲、叶某乙、马某某、吴某某、马某某、姚某某、李某甲、钱某某、陈某丙、周某甲、余某丙、周某乙、熊某某、毛某某、张某甲、李某乙、金某丙、腾某某、韩某某、林某某、陈某壬、杨某某、金某乙、阮某某、丁某某、祝某某、陈某丁、陈某戊、谢某某、王某某、孙某某、陈某己、朱某某、张某乙、曾某某、陈某庚、金某丁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检查等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搜查笔录;

5.电子数据、视听资料:银行明细、宣传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晓娟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补充材料卷壹册、补充材料壹份、认罪认罚材料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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