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起,被告人陈某甲以自己为会首,在长乐区金峰镇**村吸收周边不特定人员成立五班民间互助会,被告人陈某甲身为会首收取会首款,该五班民间互助会分别是:2014年8月16日起标,参会人员114名(含会首),会值人民币1000元;2015年7月1日起标,参会人员81名(含会首),会值人民币1000元;2018年1月10日起标,参会人员121名(含会首),会值人民币1000元;2018年8月1日起标,参会人员125名(含会首),会值人民币1000元;2018年8月5日起标,参会人员83名(含会首),会值人民币1000元。上述五班会均于2018年10月发生倒会。经福州闽航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商定程序报告,上述五班会全部会员已加会款(含会首款)总金额为人民币18188200元,全部未标会员已加会款(含加会首款)总金额为人民币3801350元,被告人陈某甲非法获利总额420600元。
2019年7月2日,被告人陈某甲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家属与会员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五班民间互助会会约、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银行汇款凭证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乙等众人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4.福州闽航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商定程序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牟利为目的,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扰乱金融秩序,利用民间互助会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人民币1818820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家属与会员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在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间判处,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清
检察官助理:王正金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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