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1〕30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241964********,汉族,初中文化,住新昌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9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某甲未经相关机构批准,自行或通过他人口口相传介绍,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月息1%-2%不等的高额利息回报,以企业生产经营急需资金周转等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陈某万、邵某某、陈某盛、张某甲、俞某甲等60余人吸收存款共计1412.94万元人民币。截止案发,已归还本金203.4万元,已支付利息146.66万元,尚有1209.54万元本金未归还。具体分述如下:
1、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陈某甲以上述方式先后4次向邵某某借款共计70万元,约定月息2%,截止案发已支付利息4万元,未归还本金。
2、2013年8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陈某甲以上述方式先后4次向陈某盛借款共计13万元,约定月息1.5%,截止案发已支付利息2万元,未归还本金。
3、2015年4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以上述方式向石某峰借款20万元,约定月息2%,截止案发已支付利息4.8万元,未归还本金。
4、2015年4月29日,被告人陈某甲以上述方式向朱某甲借款3万元,约定月息1.5%,截止案发未支付利息,未归还本金。
5、2015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陈某甲以上述方式先后2次共计向王某连借款21.24万元,约定利息2%-3%,截止案发未支付利息,未归还本金。
6、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陈某甲以上述方式先后2次向章某甲借款共计75万元,(未约定利息)截止案发未支付利息,已归还本金0.4万元。
7、2016年9月15日,被告人陈某甲以上述方式向陈某广借款2万元,约定月息1.5%,截止案发已支付利息0.36万元,未归还本金。
8、2015年8月6日,被告人陈某甲以上述方式,经蔡某萍介绍向蔡某甲借款30万元,约定月息2%,截止案发已支付利息1.8万元,未归还本金。
9、2015年10月12日,被告人陈某甲以上述方式经蔡某萍介绍向陈某霞借款20万元,约定月息1.5%,截止案发已支付利息0.6万元,未归还本金。
10、2016年4月25日,被告人陈某甲以上述方式经蔡某萍介绍向陈某林借款19.6万,约定月息2%,截止案发未支付利息,未归还本金。
11、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陈某甲以上述方式先后3次向王某娟借款16.2万元,约定月息2%,截止案发已支付利息0.18万元,未归还本金。
12、2015年8月至9月,被告人陈某甲以上述方式经王某钦介绍向宋某某借款共计35万元,约定月息2%,截止案发已支付利息0.4万元,未归还本金。
13、2013年12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陈某甲以上述方式先后3次向张某洪共计借款81万元,约定月息1%,截止案发未支付利息,已归还本金9万元。
14、2005年6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陈某甲以上述方式先后3次向章某乙借款共计43万元,约定月息1%,截止案发已支付利息29万元,未归还本金。
15、2006年7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陈某甲以上述方式先后7次向陈某金借款共计18.4万元,约定月息1.5%,截止案发未支付利息,未归还本金。
16、2012年10月14日,被告人陈某甲以上述方式向陈某山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1.5%,截止案发未支付利息,未归还本金。
17、2015年4月26日,被告人陈某甲以上述方式向陈某萍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1.5%,截止案发未支付利息,未归还本金。
18、2014年5月至10月,被告人陈某甲以上述方式先后2次向俞某灿借款共计48.6万元,约定月息1.5%,截止案发未支付利息,未归还本金。
19、2015年8月10日,被告人陈某甲以上述方式经蔡某萍介绍向潘某凤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2%,截止案发已支付利息1.8万元,未归还本金。
20、2005年至2015年1月,被告人陈某甲以上述方式先后3次向陈某安共计借款22万元,约定月息1.5%,截止案发已支付利息0.36万元,未归还本金。
21、2012年至2015年2月,被告人陈某甲以上述方式先后2次向陈某超借款共计15万元,约定月息1.5%,截止案发未支付利息,未归还本金。
22、2011年4月至2012年4月,被告人陈某甲以上述方式先后2次向陈某仁借款共计10.2万元,约定月息1.5%,截止案发未支付利息,未归还本金。
23、2012年-2016年,被告人陈某甲以上述方式先后6次向陈某标共计借款40万元,约定月息1.5%,截止案发已支付利息7万元,未归还本金。
24、2015年7月,被告人陈某甲以上述方式向章某丙借款55万元,约定月息1.5%,截止案发未支付利息,以车库抵债的方式折抵本金28万元,未归还剩余本金。
25、2015年6月23日,被告人陈某甲以上述方式经陈某万介绍向俞某晶借款35万元,约定月息2%,截止案发已支付利息2.1万元,已归还本金25万元。
26、2015年9月至11月,被告人陈某甲以上述方式经蔡某萍介绍向章某约借款共计10万元,约定月息1.5%,截止案发未支付利息,未归还本金。
27、2014年4月1日,被告人陈某甲以上述方式向蔡某丙借款7万元,约定月息1.5%,截止案发未支付利息,未归还本金。
28、2015年6月至11月,被告人陈某甲以上述方式经蔡某萍、张某丙介绍向徐某萍借款共计45万元,约定月息2%,截止案发已支付利息6.9万元,未归还本金。
29、2014年-2016年,被告人陈某甲以上述方经俞某伟介绍,先后多次向俞某英借款共计101 万元,约定月息1%,截止案发已支付利息10万元,未归还本金。
30、2014年1月23日,被告人陈某甲以上述方式向陈某超借款6万元,约定月息1.5%,截止案发未支付利息,未归还本金。
31、2014年3月7日,被告人陈某甲以上述方式经吴某某介绍向吴某娥借款3万元,约定月息1.5%,截止案发已支付利息1.08万元,未归还本金。
32、2012年8月20日,被告人被告人陈某甲以上述方式向俞某春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2%,截止案发已支付利息1.5万元,未归还本金。
33、2014年6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陈某甲以上述方式先后4次向陈某平借款共计40万元,约定月息1.5%,截止案发已支付利息2.7万元,未归还本金。
34、2016年1月1日,被告人陈某甲以上述方式经陈某平介绍向吕某某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1.5%,截止案发未支付利息,未归还本金。
35、2014年以来,被告人陈某甲以上述方式先后3次向陈某军借款共计15万元,约定月息1.5%,截止案发未支付利息,未归还本金。
36、2014年1月1日,被告人陈某甲以上述方式向陈某戊借款15万元,约定月息1.5%,截止案发未支付利息,未归还本金。
37、2015年1月20日,被告人陈某甲以上述方式向陈某金借款7万元,约定月息2%,截止案发未支付利息,未归还本金。
38、2015年6月8日,被告人陈某甲以上述方式向陈某棠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2%,截止案发未支付利息,未归还本金。
39、2016年3月11日,被告人陈某甲以上述方式经胡某某介绍向龚某某借款7万元,约定月息1.5%,截止案发未支付利息,未归还本金。
40、2015年2月至4月,被告人陈某甲以上述方式先后2次向陈某康借款共计6.5万元,约定月息1.5%,截止案发已支付利息0.72万元,未归还本金。
41、2015年11月1日,被告人陈某甲以上述方式经蔡某萍介绍,向陈某恩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1.5%,截至案发未支付利息,未归还本金。
42、2014年-2015年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以上述方式向蔡某丁及其儿媳妇张某丁分别借款10万元,合计借款金额20万元,均约定月息2%,截止案发均未支付利息,均未归还本金。
43、2015年3月至10月,被告人陈某甲以上述方式先后共计4次陈某万及陈某万女儿陈某恩借款共计52万元,约定月息1.5%-2%,截止案发均未支付利息,均未归还本金。
44、2016年1月17日,被告人陈某甲以上述方式经蔡某萍介绍向陈某洋借款3万元,约定月息1.5%,截止案发未支付利息,未归还本金。
45、2016年4月13日,被告人陈某甲以上述方式经蔡某萍介绍向胡某某借款8万元,约定月息1.5%,截止案发未支付利息,未归还本金。
46、2015年6月23日,被告人陈某甲以上述方式经蔡某萍介绍向张某英(已故)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2%,截止案发未支付利息,未归还本金。
47、2011年7月至10月,被告人陈某甲以上述方式经石某某介绍先后2次向汪某某共计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1.5%,截止案发已支付利息4.68万元,未归还本金。
48、2013年1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以上述方式向朱某乙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1.5%,截止案发已支付利息1.8万元,未归还本金。
49、2014年8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陈某甲以上述方式先后2次向杨某妹共计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1.5%,杨某妹以女儿朱某丙名义出借并签订借条,截止案发未支付利息,未归还本金。
50、2009年9月24日,被告人陈某甲以上述方式向陈某海借款2万元,约定月息1.5%,截止案发已支付利息0.36万元,未归还本金。
51、2013年10月,被告人陈某甲以上述方式向黄某某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1.5%,截止案发已支付利息1.8万元,未归还本金。
52、2012年2月至4月,被告人陈某甲以上述方式先后2次向黄某江借款共计17万元,约定月息1.5%,截止案发已支付利息9万元,未归还本金。
53、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陈某甲以上述方式先后2次向陈某宇借款共计20万元,约定月息1.5%,截止案发未支付利息,未归还本金。
54、2007年2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陈某甲以上述方式先后7次俞某林借款共计25.5万元,约定月息1%、1.5%不等,截止案发已支付利息6.6万元,未归还本金。
55、2014年1月至30月,被告人陈某甲以上述方式先后2次由向陈某灿借款共计10万元,约定月息1.5%,截止案发已支付利息1.8万元,未归还本金。
56、2009年11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以上述方式向陈某勇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1.5%,截止案发未支付利息,未归还本金。
57、2012年7月29日,被告人陈某甲以上述方式向陈某寅借款4.5万元,约定月息1.5%,截止案发已支付利息1.62万元,未归还本金。
58、2013年,被告人陈某甲以上述方式向王某来(已故)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1.5%,截止案发已支付利息2.7万元,未归还本金。
59、2014年7月,被告人陈某甲以上述方式先后2次共计俞某铨共计借款141万元,约定月息1.5%,截止案发已用买卖厂房抵债的方式全部归还本息180万元。
60、2015年1月14日,被告人陈某甲以上述方式向何某芹借款49.2万元,约定月息3%,截止案发未支付利息,未归还本金。
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借条、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流水等;
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杨某乙、王某乙等人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戊、陈某子、邵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发后,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故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昌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莉
2021年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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