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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二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2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汉族,大学本科,无业,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号)。被告陈某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8月27日被山东省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抓获归案,同日被羁押于山东省潍坊市看守所,同年8月29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甲,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08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以借钱给陈某乙开发房地产等需要资金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江某甲、陈某丙、陈某丁、张某某、蔡某甲、蔡某乙、夏某某、高某甲、许某某、陈某戊、宋某甲、宋某乙、孙某某、陈某己、曹某某、周某某、杨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存款2336.7万余元,已付本息522.32万余元,造成损失1814.38万余元。分述如下:

1.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陈某甲以投资房地产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多次向江某甲非法吸收存款约340万元(已退还114万元)。

2.2012年3月18日、6月6日,被告人陈某甲以投资房地产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江某甲介绍,向江某乙及其母亲姚某某非法吸收存款37万元(已退还0.32万元)。

3.2008年至2012年,被告人陈某甲以投资水岸承办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多次向陈某丙借款410万元。

4.2011年3月至4月份,被告人陈某甲以借钱投资房地产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经陈某丙介绍并担保,两向陈某丁非法吸收存款200万元(已退还38万元)。

5.2012年8月份,被告人陈某甲以借钱投资房地产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经陈某丁介绍并担保,向张某某非法吸收存款100万元。

6.2008年至2012年6月份,被告人陈某甲借钱投资房地产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经江某甲介绍,多次向蔡某甲非法吸收存款70余万元(已退还)。

7.2012年6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以借钱投资房地产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蔡某甲介绍,向蔡某乙非法吸收存款13万元。

8.2012年9月24日、2013年3月18日,被告人陈某甲以借钱投资房地产为由,以年息3分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江某甲介绍,向夏某某非法吸收存款160万元。

9.2012年10月22日,被告人陈某甲以借钱投资房地产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经夏某某介绍,向高某甲非法吸收存款30万元。

10.2012年1月20日至2013年1月20日,被告人陈某甲以借钱投资为由,以年息3分的高额利息为诱饵,经江某甲介绍,向许某某非法吸收存款15.5万元。

11.2011年2月至2012年9月,被告人陈某甲以借钱投资房地产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经江某甲介绍,两次向陈某戊非法吸收存款27万余元。

12.2010年左右,被告人陈某甲以借钱投资房地产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经江某甲介绍,向宋某甲非法吸收存款12万元。

13.2012年9月至12月,被告人陈某甲以借钱投资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经宋某甲介绍,两次向宋某乙非法吸收存款14万元。

14.2010年4月至2012年4月,被告人陈某甲以借钱投资为由,以年息3分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江某甲介绍,向孙某某非法吸收存款50万元(已退还)。

15.2008年至2012年,被告人陈某甲以借钱投资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经陈某丙介绍,陆续向陈某己非法吸收存款150万元(已退还)。

16.2012年3月1日,被告人陈某甲以借钱投资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江某甲介绍,向曹某某非法吸收存款26万元。

17.2005年至2011年,被告人陈某甲以借钱投资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陆续向周某某非法吸收存款300万元(已退还100万元)。

18.2012年3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陈某甲以借钱投资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陈某丙向陆续杨某某非法吸收存款382.2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银行交易记录、借据等书证;

2.证人江某甲、陈某丙、陈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二)集资诈骗

2013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以虚构投资房地产开发等事实,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江某甲、孙某某、钟某某、高某乙、刘某某等人非法集资共427万元,用于给付他人高额利息及个人消费,造成损失427万元。分述如下:

1.2013年4月3日,被告人陈某甲虚构投资房地产开发等事项,向江某甲集资30万元,造成损失30万元。

2.2013年4月10日,虚构投资房地产开发等事项,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孙某某集资30万元,造成损失30万元。

3.2013年3月20日,被告人陈某甲虚构投资房地产开发等事项,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他人介绍,分别向钟某某、高某乙集资80万元、10万元,造成损失90万元。

4.2013年4月29日,被告人陈某甲以借钱周转为名,向刘某某集资277万元,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造成损失277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银行交易记录、借条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钟某某、高某乙等人陈述;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德强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在泗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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