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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23211970********,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负责人,住天长市**园**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巷**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6月13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15日经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9月20日2019年10月19日)。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李志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2019年12月3日至2020年1月3日、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1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2019年11月19日至2019年12月3日、2020年 2月 4日至 2020 年 2月 18日2020年4月18日至 2020 年 5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自2015年至2017年期间,未经有关机关批准,租赁天长市**大厦**楼**室以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名义或以借款投资名义,经营**财富P2P理财,以支付一定的利息为条件,通过公司员工散发宣传单、聘请人员讲课以及口口相传等形式,非法吸收他人资金存入被告人陈某甲个人银行卡供其使用,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还本付息,累计向33人吸收或者变相吸收资金6479000元,尚有4988506元现无力兑付。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邱某某、秦某甲夫妻以年息13%借款给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120000元,后该资金转入被告人陈某甲个人银行卡,除已还款31100元外,尚有88900元未兑付。

    2.2016年陆某某以年息18%借款给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30000元,后该资金转入被告人陈某甲个人银行卡,除已还款7700元外,尚有22300元未兑付。

  3.2016年殷某某以年息18%借款给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50000元,后该资金转入被告人陈某甲个人银行卡,除已还款13000元外,尚有37000元未兑付。

  4.2016年崇某甲以年息18%借款给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100000元,后该资金转入被告人陈某甲个人银行卡,除已还款25900元外,尚有74100元未兑付。

  5.2017年陶某某以月息一分五厘借款给被告人陈某甲150000元,被告人陈某甲至今未兑付。

  6.2016年王某某以年息13%借款给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50000元,后该资金转入被告人陈某甲个人银行卡,除已还款12800元外,尚有37200元未兑付。

  7.2016年倪某甲以年息12%借款给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100000元,后该资金转入被告人陈某甲个人银行卡,除已还款33900元外,尚有66100元未兑付。

8.2016年张某某以年息20%借款给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100000元,后该资金转入被告人陈某甲个人银行卡,除已还款97700元外,尚有2300元未兑付。

9.2016年陈某乙以年息18%借款给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50000元,后该资金转入被告人陈某甲个人银行卡,除已还款12800元外,尚有37200元未兑付。

10.2016年崇某乙以年息14.4%借款给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50000元,后该资金转入被告人陈某甲个人银行卡,除已还款18800元外,尚有31200元未兑付。

11.2016年汪某甲以年息24%借款给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700000元,后该资金转入被告人陈某甲个人银行卡,除已还款238400元外,尚有461600元未兑付。

12.2016年万某某以年息18%借款给被告人陈某甲400000元,被告人陈某甲至今未兑付。  

13.2016年董某某以月息一分五厘借款给被告人陈某甲500000元,除已还款100000元,被告人陈某甲尚有400000元至今未兑付。  

14.2016年李某甲以年息15%借款给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50000元,后该资金转入被告人陈某甲个人银行卡,除已还款12800元外,尚有37200元未兑付。

15.2016年韩某某以年息18%借款给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60000元,后该资金转入被告人陈某甲个人银行卡,除已还款30200元外,尚有29800元未兑付。

16.2016年周某甲以年息18%借款给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50000元,后该资金转入被告人陈某甲个人银行卡,除已还款12800元外,尚有37200元未兑付。

17.2016年郑某某以月息一分二厘借款给被告人陈某甲145000元,除已还款5000元,被告人陈某甲尚有140000元至今未兑付。 

18.2016年焦某甲以月息一分二厘借款给被告人陈某甲90000元,被告人陈某甲90000元至今未兑付。  

19.2016年徐某甲以月息一分七厘借款给被告人陈某甲2000000元,除已还款267500元,被告人陈某甲尚有1732500元至今未兑付。  

20.2016年夏某某以年息20%借款给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120000元,后该资金转入被告人陈某甲个人银行卡,除已还款39100元外,尚有80900元未兑付。

21.2016年郝某某以年息20%借款给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100000元,后该资金转入被告人陈某甲个人银行卡,除已还款25900元外,尚有74100元未兑付。

22.2015年至2016年肖某某以年息20%借款给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60000元,后该资金转入被告人陈某甲个人银行卡,除已还款20400元外,尚有39600元未兑付。

23.2015年至2016年秦某乙以年息20%借款给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390000元,后该资金转入被告人陈某甲个人银行卡,除已还款99594元外,尚有290406元未兑付。

24.2015年陈某丙以年息18%借款给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100000元,后该资金转入被告人陈某甲个人银行卡,除已还款89500元外,尚有10500元未兑付。

25.2016年徐某乙以年息20%借款给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150000元,后该资金转入被告人陈某甲个人银行卡,除已还款75900元外,尚有74100元未兑付。

26.2016年倪某乙以年息20%借款给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150000元,后该资金转入被告人陈某甲个人银行卡,除已还款39000元外,尚有111000元未兑付。

27.2016年朱某某以年息20%借款给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50000元,后该资金转入被告人陈某甲个人银行卡,除已还款27700元外,尚有22300元未兑付。

28.2016年李某乙以年息20%借款给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60000元,后该资金转入被告人陈某甲个人银行卡,除已还款37700元外,尚有22300元未兑付。

29.2016年崇某丙以年息30%借款给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150000元,后该资金转入被告人陈某甲个人银行卡,除已还款39000元外,尚有111000元未兑付。

30.2016年周某乙以年息20%借款给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60000元,后该资金转入被告人陈某甲个人银行卡,除已还款15400元外,尚有44600元未兑付。

31.2016年至2017年尹某某以年息20%借款给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100000元,后该资金转入被告人陈某甲个人银行卡,此外尹某某还以月息二分借款给被告人陈某甲159000元,被告人陈某甲除已还款25900元外,尚有233100元未兑付。

32.2017年焦某乙以月息一分二厘借款给被告人陈某甲35000元,被告人陈某甲至今未兑付。

2019年10月12日天长市公安局查封被告人陈某甲名下位于天长市**园**栋**单元**、**房产;同日天长市公安局查封被告人陈某甲名下位于天长市**园**苑**栋**、**、**、**、**、**、**、**、**、**、**、**的12间房产。

2019年10月11日天长市公安局扣押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被徐某丙使用的黑色别克商务车一辆(牌照苏A*****);2019年10月12日天长市公安局扣押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被崇某丙使用的黑色江淮牌轿车一辆(牌照苏A*****)。

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陈某甲接天长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天长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天长市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天长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调解书、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滁州监管分局说明、**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财富收款确认书、陈某丙转账给被告人陈某甲明细记录、被告人陈某甲借款条据和银行流水账、安徽人和永信会计事务所皖人和永信审专字(2020)第002号专项审核报告、协助查封通知书、到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丙、汪某乙、孙某某、邱某某、陆某某、殷某某、崇某甲、陶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检查扣押的**财富借款产品大纲、宣传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并出具凭证,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天祥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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