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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41951********,汉族,大专文化,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湾**幢**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建邺区**路**号**单元**室)。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4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7年5月进入江苏**养老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未进行工商注册,以下简称**公司)工作。在担任业务经理、业务员时,本人直接或者安排下属业务团队人员以组织中老年人旅游、发放传单等途径,向社会不特定公众推销**公司年化收益为8%-16%的会员卡或借款合同,违反规定变相向卞某某、王某某、毛某某等人吸收公众资金,所吸收的资金均转入江苏**养老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被告人陈某甲按照本人及下属业务团队的业绩获取相应比例的提成。

2017年5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陈某甲本人以及下属团队吸收的资金合计人民币111万元。其中,被告人陈某甲作为业务员吸收资金人民币49万元,被告人陈某甲的下属团队吸收资金合计人民币62万元。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12月4日接到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照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倪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瑞泽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江苏**养老股份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吕齐斌

徐嘉嘉

检察官助理:赵青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路**号**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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