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二部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住阜宁县******居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7月15日被郎溪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同年7月17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陈某甲以经营家电门市需要资金周转为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他人介绍、口口相传的方式,许以1.1%至2%不等的月息作为诱饵,先后向陈某乙、朱某某、谭某某等28名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273.3万元,已兑付本息38.58万元,其中担保人代为偿还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阜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发破案情况说明、借条等书证;

2.姜某某、陈某乙、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利军

2019年11月29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羁押在阜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