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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非法占用农地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洞检公诉刑诉〔2019〕88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丙,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21967********,汉族,初中肄业,经商,户籍所在地隆回县**镇**村**组**号,住隆回县**栋**单元**。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3月7日被洞口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9日由洞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洞口县石江镇**砂页岩矿场(原为洞口县石江镇***砂页岩矿场)法人代表陈某甲、总经理范某某(另案处理)自2016年至2018年7月非法占用13.84亩耕地开采煤矸石。经鉴定,该耕地质量损毁程度特别严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2.同案人范某某的供述;

3.证人曾某某、陈某乙、杨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

4.现场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书:邵阳市国土资源局耕地质量损毁程度鉴定意见,湖南省耕地质量损毁鉴定报告。

6.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洞口县国土资源局依法移送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结伙他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造成耕地严重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陈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洞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志雄

2019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洞口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肆册、光盘壹张及账本贰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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