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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_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9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号**,现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街道**幢**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1月29日移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5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登记成立汕头市澄海区**纸塑厂,先后招聘陈某丙为厂长、王某某和陈某丁为领班、陈某戊为司机等人从事生产。2018年初至2019年8月27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非法为林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汕头市澄海区**吸塑厂制造印有“GOGO DINO”、“龙爪”等“帮帮龙”系列注册商标标识的玩具包装盒148898件并全部销售,非法为陈某己(另案处理)经营的汕头市澄海区**玩具厂制造印有“GOGO DINO”、“龙爪”等“帮帮龙”系列注册商标标识的玩具包装盒25000件并全部销售,非法为陈某庚(另案处理)制造印有“L.O.L.SURPRISE!”注册商标标识的玩具包装盒3750件、“MICKEY MOUSE”系列注册商标标识的玩具包装盒6250件、“HELLO KITTY”系列注册商标标识的玩具包装盒5150件后被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扣押物品清单;

2、注册商标证书等书证材料;

3、证人王某某、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黄某某、蔡某某、的证言;

4、同案人陈某己、林某某、周某某、陈某辛的供述;

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6、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7、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益庆

2020年1月8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光盘四张;

3、刑事侦查卷宗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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