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性,1978年**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71978********,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住平利县**镇**村*组,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持有枪支罪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5年左右,被告人陈某甲到平利县城**,花钱请搞电焊的一个老汉,将其从**打工时带回的一根无缝钢管一端焊死并电焊了一个眼,还制作了扳机,拿回家后安在自制的枪托上,组装成土火枪,用于打兔子和野鸡。2019年**月,被告人陈某甲在手机“京东”上购买高压无缝钢管、射钉器等枪支配件,在家用配件非法改装成射钉枪,用于打毛老鼠。2019年**月**日,该土火枪、射钉枪被平利县公安局查获。经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甲所制造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改装枪,属于非制式枪支;所制造土火枪是前装填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火药枪,系非制式枪支。
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枪支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在案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非法组装枪支二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红彬
(院印)
2020年1月10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91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补充材料32页;
3、涉案枪支由平利县公安局统一保管处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