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6197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住福建省漳平市桂林街道**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漳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适用速裁程序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甲在漳平市桂林街道下桂林的一家五金店购买一把射钉枪、一根无缝钢管、AB胶等材料后,到漳平市桂林街道**村**号其家中使用角磨机和电钻改造射钉枪,然后用AB胶把无缝钢管和枪身连接在一起,并用改造后的射钉枪打猎。经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疑似枪支认定为枪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陈某甲到漳平车站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射钉枪改造枪支一支;
2.书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文书;
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黄记超
检察官助理:李晓都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住漳平市**街道**社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