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街**号。因本案于2018年5月16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2月19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陈某甲从不同渠道购买射钉枪、钢管、瞄准镜、枪托等设备,自行改造组装成一把枪支。2018年5月16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某甲住处长乐区**街**号查获该枪支。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认定该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2018年12月11日,经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甲作案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患有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无受审能力。2020年1月9日,经福建省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甲既往有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经治疗目前病情好转,未见有精神病症状,目前有受审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相片资料;
2.证人陈某乙、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4.相关的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清
检察官助理:王正金
2020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监视居住;
2.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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