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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非法制造枪支案)_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舒检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31990********,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住舒兰市**乡**村**屯。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舒兰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被告人陈某甲在淘宝网购买射钉枪、钢管、枪托,于舒兰市**乡**村**屯自家仓房用螺丝固定和焊接的方式将上述配件制造成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状物1支,经试射后藏于自家仓房,于2020年8月11日被舒兰市公安局查获。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陈某甲的枪状物被认定为枪支,现已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依法出具的户卡信息、案件提起、到案经过、侦查终结、调取证据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回执、淘宝交易账号截图和交易信息、案件线索来源说明、枪支弹药照片、调取证据清单、银行卡实名交易明细等;

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检验报告书(吉市)公(刑)鉴(枪)字[2020]**号

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凤双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两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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