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鲁甸县,住鲁甸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鲁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被告人陈某甲以391元的价格从京东商城上购买射钉枪、无缝钢管、枪托、瞄准镜、迷彩色胶布,后陈某甲在家中参照网上枪支图片对射钉枪进行改装,在改装完成后陈某甲将改造射钉枪放置家中。2019年8月30日,鲁甸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从陈某甲处扣押改装射钉枪一支,后经昭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制造的枪支认定为系以火药为动力发送弹丸的改制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改装射钉枪照片5张;2.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陈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5.射钉枪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非法改装射钉枪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在两年以上至两年零六个月以下判处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维凡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值班律师职业证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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