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6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住岚皋县**镇**村**组。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岚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岚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陈某甲用手机上网看到一个有关射钉器改装枪支的广告视频,遂产生通过网购射钉器改装枪支的想法。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陈某甲先后以“赵毅”和“秦风”等假名分别在京东上购买了“震雄射钉枪弹鑫盛6.8口径自动退壳007南山射钉器”、“南山射钉弹S3紫弹”,在淘宝上购买了精密钢管、精密钢珠、可折叠后托、“臣度南山射钉器钉管套”,均邮寄至本县**镇老家。2018年农历腊月25日左右,被告人陈某甲在其**镇老家中使用角磨机、钢锯条(均已丢弃,经搜寻未果)对所购射钉器进行切割便于固定枪管,后将钢管与射钉器连接并用管套固定,再安装上枪托,将射钉器改装成一支完整的枪支,并在其院内用射钉弹进行了试射。其父亲陈某乙听到枪声后训斥陈某甲,陈某甲随即将枪管、枪托卸下,后将枪管、射钉枪、枪托、射钉弹、钢珠一起装入蛇皮口袋藏在客厅楼板上。2019年9月2日,安康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下发案件线索,岚皋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5日到陈某甲家中核实情况,经政策教育,陈某甲的父亲陈某乙将蛇皮口袋内物品交出。同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归案,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扣押改装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改装枪,属于非制式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非法改造射钉器,经鉴定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改装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岚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婷婷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光碟4张(讯问光碟2张,扣押枪支视频光碟1张,电子卷宗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起诉书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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