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8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1年1月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4日16时许,租住于温岭市太平街道**路**号**室的被告人陈某甲趁对面**室被害人陈某丙外出之际,用事先配好的钥匙开门进入402室,欲拿卫生间的内裤手淫,被回家的被害人陈某丙当场发现后离开。
2021年1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接温岭市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民警电话后回温岭市太平街道**路**号**楼向民警投案。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证人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赛
检察官助理:金意远
(院印)
2021年1月8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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