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1〕Z7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福建省仙游县**镇**号。因犯投放危险物质肇事罪,于2003年12月12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以其亲属陈某乙与被害人方某甲因感情纠纷而自杀为由,与众多亲属一起到仙游县**镇***村***号被害人方某甲、方某乙等人共同居住的房屋门外要求被害人方某甲出来协商解决,但被害人方某甲一直没有出面协商解决。当日19时许,同案犯陈某丙(已判决)强行踹开被害人一楼铁门,被告人陈某甲及众多亲属随后蜂拥进入被害人一楼房内,肆意损毁屋内财物。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现场煽动其他家属冲上二楼去找方某甲索要赔偿,民警劝阻陈某丁、陈某戊(均已判决)等人在屋内设置灵台时,又遭到陈某甲的阻挠。2017年5月29日,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被害人屋内的花圈、陈某乙遗照等物品才搬离。
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12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吴某某、欧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方某丙、方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陈某甲及同案犯陈某丙、陈某戊、陈某己、陈某丁、陈某庚、陈某辛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莆田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6.勘查等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等;
7.视听资料:仙游县公安局提供的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未经被害人同意,强行进入被害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尾妹
检察官:陈美宪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_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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