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5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弄**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1月3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陈某甲在接受福建省三明**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派驻担任长乐市**路**标段公路工程监理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标段施工方林某某经手以每月人民币2000元的标准贿送的钱款共计60000元。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监管工程安全、质量、进度、费用拨付等事项上为工程施工方提供帮助。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公司营业执照及企业资质证书、施工监理合同、合作监理协议书、监理情况说明、**段监理人员工资表等;
2.证人潘某某、陈某乙、林某某、陈某丙、吴某某、陈某丁、陈某戊、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长乐**路**段(K22+150-K25+241)路基路面调查检测报告、长乐**路**段(K22+150-K25+241)部分特殊路基处理段落基桩检测报告、长乐市**路**段公路工程质量缺陷损失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担任监理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路**路段施工方的财物,金额计人民币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秋容
检察官助理:王正金
2020年7月6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州市**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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