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82199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大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大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2月,被告人陈某甲在**公司物资岗位负责物资采购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邱某某签订运输合同提供帮助,向邱某某索取5万元;为郭某某签订材料采购协议书提供帮助,向郭某某索取2万元;为陈某乙拉尾砂抵扣工程款提供帮助,向陈某乙索取3万元。
2020年1月因被**公司知晓,陈某甲将3万元退还陈某乙。2020年3月,因**公司母公司**有限公司监事会派人至**调查此事,陈某甲将从邱某某和郭某某处收取的7万元交到**公司。
2020年5月9日公安机关立案后,陈某甲因逃避侦查,被上网追逃,2020年7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5月28日,大余县公安局对陈某甲受贿款7万元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谷某某、邱某某、郭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邱黎晶
检察官助理:施 乐
2020年10月13日
附: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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