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隐匿会计凭证罪、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5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7年6月17日至2017年7月15日期间,陈某乙(另案处理)任徐某某**镇**村村长,被告人陈某甲任**村副村长、兼管财务。2017年7月15日**村经换届选举出新一届村民小组班子成员后,陈某乙、陈某甲拒不向新村民小组班子移交**村账务资料、集体收入款。2017年7月21日至2018年4月16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镇政府监督**村工作移交、镇政府成立审计组对**村实行村务审计、镇财政所通知两人将账务及资金交财政所规范化管理、公安机关要求调取**村账务资料时,拒不交出**村账务资料及集体收入款。2018年4月25日,民警根据被告人陈某甲供认,从陈某甲家宅起获**村2013年至2015年“桔水”收入单据25张、2010年及2013年至2016年开支单据33张、存有**村集体收入款存折2本及其它单据若干。经认定,以上单据均为记录**村收入支出单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起获存折、**村收支白条若干等物证;2.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陈某甲中共党员证明函指认笔录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及同案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随案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隐匿会计凭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林云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公安卷6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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