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陈某乙,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吴川市人,住广东省吴川市**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3日被吴川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陈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陈某乙夫妇于2015年9月17日开始至2015年10月25日,在黄坡圩**路开设赌博游戏机室,聘请郑某甲、郑某乙等人作为工作人员,在室内摆设赌博机两台(每台可以同时容8人进行赌博)供他人赌博从中获利。2015年10月25日,吴川市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与场将涉案人员陈某某、陈某乙、郑某甲、郑某乙、吴某甲、李某甲、叶某某、黄某某、、符某某、吴某乙、龙某某查获。经审讯,被告人陈某某、陈某乙、郑某甲、郑某乙等人对利用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的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陈某某、陈某乙的某某与辩解;2.同案人郑某乙、郑某甲的某某与辩解;3.证人、等人的证言; 4. 物证、书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7.其他证据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陈某乙为获取非法利益,提供场所、工具给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水洲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是吴川市看守所,陈某乙现被监视居住,住址:吴川市**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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