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921197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荣**头**东诊所负责人,现住荣成市**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召县**路**镇**村**组)。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开具中医处方的方式,将其从淘宝网上购买的炒酸枣仁销售给患者曲某某等人。经鉴定,其销售的炒酸枣仁为假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荣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曲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威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晓明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住荣成市**小区**号楼**室,电话1356215****;
2.随文移交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