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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销售假药案)(公开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921197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荣**头**东诊所负责人,现住荣成市**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召县**路**镇**村**组)。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开具中医处方的方式,将其从淘宝网上购买的炒酸枣仁销售给患者曲某某等人。经鉴定,其销售的炒酸枣仁为假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荣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曲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威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晓明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住荣成市**小区**号楼**室,电话1356215****;

2.随文移交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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