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街**公寓**室(户籍地广东省**县**镇**村委会**村**巷**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3月1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苹果公司是注册商标第9406977号注册商标 “ ”权利人,注册期限2012年5月14日至2022年5月13日,美国UL有限责任公司是注册商标第11428852号注册商标 “ ”权利人,注册期限为2016年3月4日至2026年3月13日,两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包括手机电池。
2018年5月以来,被告人陈某甲在其位于广东省东莞市**镇**街**公寓**室住处,生产假冒苹果手机电池。其购进手机电芯,将电芯送至深圳市宝安区**工业园**栋**室,由陈某乙(另案处理)加工组装电池,每块电池支付陈某乙0.7-0.8元不等加工费,嗣后陈某甲自行在电池上印制注册商标 “ ”、“ ”标识,通过微信及阿里巴巴网店对外销售假冒电池。与此同时,陈某甲大量回收二手苹果手机电池,对外销售。
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陈某甲通过微信以合计10689.5元人民币价格,向张某某销售假冒苹果手机电池370块,其中38块假冒苹果电池被公安机关扣缴。
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6日抓获被告人陈某甲时,在其处扣缴苹果手机电池9104块,其中7584块印有注册商标 “ ”、 “ ”标识,1520块印有 “ ”标识,合计货值金额178235元人民币。
经商标注册权人鉴定,上述扣缴的电池均系侵权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的假冒苹果手机电池等物证;
2.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商标注册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刑事摄影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陈某乙、张某某、索某某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被侵权单位出具的产品鉴定报告;
6.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住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即被查获,系被告人陈某甲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舜治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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