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现住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区**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告人陈某甲通过陈某乙承租莆田市荔城区**苑地下停车场作为档口销售假鞋,其通过发传单并建立自己微商相册宣传销售的鞋款、价格,客户看到其发布的鞋款信息并确定需要的鞋款和数量后,其帮忙找货源,从中赚取差价,其雇佣黄某某、吴某某、陈某丙、陈某丁作为员工,负责打包、配货、拿货等。2020年4月27日,公安机关在上述现场查获并扣押送货单3本、电脑主机1台、苹果X手机1部、疑似假冒阿迪达斯350款运动鞋82双、疑似假冒耐克空军款运动鞋249双、疑似假冒耐克登月款运动鞋432双、疑似假冒耐克乔丹一代运动鞋105双。经阿迪达斯体育(中国)、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运动鞋系假冒阿迪达斯公司注册商标和假冒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经查送货单,被告人陈某甲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运动鞋共计人民币113460元。经查微商相册,现场查获的假冒阿迪达斯350款运动鞋标价为人民币180元每双、假冒耐克空军款运动鞋标价为人民币180元每双、假冒耐克登月款运动鞋标价为人民币190元每双、假冒耐克乔丹一代运动鞋标价为人民币200元每双。经统计,上述未销售的假冒运动鞋的货值金额共计162660元。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陈某甲在莆田市荔城区**苑地下停车场内当场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扣押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陈某丙、陈某丁等7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阿迪达斯体育(中国)、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意见;5.检查、辨认笔录:手机检查笔录、黄某某等3人的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侦查报告、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明知系假冒注册商标的运动鞋而予以销售,已销售金额人民币113460元,未销售货值金额人民币162660元,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娥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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