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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公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23日至同年10月22日、自2019年11月18日至同年12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3日至同年11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同案人陈某乙、“周某某”(均另案处理)在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城**号楼**室经营淘宝店铺“jin35969****”,并雇佣陈某丙、郭某某等员工在网上售卖假冒的耐克、阿迪达斯、BOYLONDON注册商标的服装、鞋子,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54440.22元。

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陈某甲在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肖厝一出租屋内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情况表、淘宝交易记录、银行流水清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林某某、陈某丁等五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搜查等笔录;5.电子数据:支付宝交易记录;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同案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54440.2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微微

检察官助理:林  甄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4册。

3.电子数据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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