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甲向黄某甲和另外一名外号“老某某”的老乡,先后购进假冒伪劣的软硬中华、软玉溪、芙蓉王、黑白沙、黄鹤楼、利群、云烟等牌香烟。之后陈某甲伙同郑某甲、陈某乙将购得的伪劣香烟销售给**镇**幼儿园旁的李某甲商店(**路**号);**镇**路**酒家的何某某;**镇**商业街**商行(**酒家后面)的李某乙;**自选超市(**银行旁)的郑某乙;**镇**路**超市的陈某丙;儋州市**镇**市场**干货店的薛某某等买家。经统计,销售数额共计人民币54936元,其中销卖给李某乙25305元、陈某丙3473元、郑某乙1276元、李某甲16918元、何某某3200元、薛某某4764元。
2015年10月10日,儋州市公安局联合市烟草专卖局在**镇**街**号**房依法扣押陈某甲存放的硬黄鹤楼2.6条、软黄鹤楼1.2条、硬白沙9.9条、芙蓉王5条。经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批香烟价值2983元;经海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扣押的白沙(精品二代)、芙蓉王、黄鹤楼(雅香金)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黄鹤楼(软蓝)为真品卷烟。
在李某甲、薛某某、陈某丙、李某乙商店内分别扣押一批从陈某甲处购入的香烟。经海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上述被扣押的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陈某甲到儋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儋州市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笔录、送货单、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陈某丙、阮某某、李某甲、何某某、薛某某、黄某乙、郑某乙、郑某甲、黄某甲、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4.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为54936元,未销售货值2983元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符锦环
检察官助理:姬水清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在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公安卷3册,检察卷1册,量刑建议书2份,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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