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溪检刑诉〔2020〕Z9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住重庆市云阳县**镇**路**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28日经巫溪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重庆市巫溪县S402**垭口(开州界)至**段施工隧道内,驾驶渝BU****重型自卸车倒车进入隧道过程中,在车辆无倒车警报装置条件下未及时查看车辆后侧盲区,不慎将车后正常作业的被害人包某某碾压,致包某某当场死亡。工程承包人重庆市**有限公司已赔偿包某某家属,被告人陈某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陈某甲接到巫溪县公安局民警的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重庆市**有限公司“**”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劳务分包合同、刑事责任谅解承诺书等书证;
2.证人肖某某、王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车辆无倒车警报装置条件下未及时查看车辆后侧盲区,在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洪贵
检察官助理 方四祥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云阳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3212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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