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电工,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新城**室。因涉嫌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9月8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补充证据,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9月份,被告人陈某甲在负责萧县**商业街“日立中央空调”店面翻修电路时,严重违章作业,将后期欲安装射灯的电线接头裸露在外,且在装修未完毕之前未将该电路与电源总开关断开。约一周后,在木工吊顶时,店主李某某(另案处理)安排木工纵某某挪动该电线时,不慎触电,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2019年9月8日,被告人经萧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陈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6.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群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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