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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过失致人死亡罪)(公开版)_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峡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31974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住峡江县马埠镇某某委某某自然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峡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经峡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峡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上午,被告人陈某甲为了给其母亲翻修屋顶盖琉璃瓦,便在位于本县马埠镇某某村委某某自然村的窑厂边其自家的菜园里采伐杉树准备取料。当天上午,陈某甲锯倒菜园南北两头的杉树,并随意让这些树倒在其菜园西侧的马路上,陈某甲没有发现有人从其菜园西侧的马路经过。当天下午,陈某甲继续到其菜园里采伐杉树,陈某甲明知锯倒的树如果砸到路人可能会致人受伤或死亡的后果,其轻信下午也像上午一样不会有人从菜园西侧的马路上经过,就没有注意安全、采取防患措施,任采伐的树自由倒下。陈某甲在下午锯倒第二棵树时,没有注意陈某乙(80岁)从其菜园边马路上经过,致使其锯倒的杉树砸在陈某乙身上,导致陈某乙受伤死亡的严重后果。案发后,陈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经涉案双方协商,达成并履行了赔偿协议,陈某甲取得了被害人陈某乙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证明》、《急救病历》、《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拒绝尸检申请书》、《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和被害人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在侦查和审查起诉期间都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受伤或者死亡的危害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最终导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认了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在本案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期间,都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积极向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等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建议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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