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04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8时17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制动技术性能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悬挂防盗备案号牌为“温岭电动525***”的二轮电动自行车,途经温岭市滨海镇平安村839号前路段,与行人陈某丙发生碰撞,造成陈某丙受伤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20年1月6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陈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甲拨打120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并委托群众拨打110报警,后在台州市肿瘤医院向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投案,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已赔偿被害人陈某丙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52000元,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接警单、住院病历、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及其亲属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认罪认罚承诺书;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罗某某、陈某乙、李某某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前科查询记录、情况说明;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技术性能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丽华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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