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0年4月20日告知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凌晨2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浙C89****(副驾驶室乘坐陈某乙)小型汽车,从乐清市翁垟街道前西村养鸡场开往翁垟街道高桥村,途径翁垟街道前西村一田间的路上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将醉酒后躺在路上的被害人陈某丙碾压致死。经乐清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丙由于多发伤致呼吸、循还衰竭而死亡。送检的从地面血迹、车右后轮轮毂内侧、汽车消音器等处提取的棉签检出的STR分型,与陈某丙的血样在D8S1179等23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为1.23*1029
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陈某乙、余某某、陈某丁、何某某、陈某戊、渠某某、陈某己、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过失致一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能主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王乐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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